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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福利不变
2022-01-01 13: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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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的时候,在符合生育法规的情况,都是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而在2016年1月1日国家推出1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政策后,在各个省市下发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都不可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是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目前仍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仍然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苏州独生子女奖励

2016年江苏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不变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2016年3月21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议上做了第三次修正,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条件如下:
a.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期间,夫妻在生育了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在生育子女的夫妻,可申请《独生子女光荣证》;
b.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期间,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收养了一个子女,而后夫妻决定不在生育,可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c.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期间,夫妻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但是其中一个因故夭折,并且剩下的一个子女并没有超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周岁限制,也可申请。

2016年1月1日,江苏省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苏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苏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光荣证福利不变

虽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在2016年3月30日完成修正的,但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正式停止领取时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时间决定的,也就是在2016年1月1日后再自愿只生育一个夫妻将不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福利不变

第二十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在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

(三)年满60周岁的农民或者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年满60周岁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妻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2016年1月1日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认可继续按照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福利,如果在“一对夫妻生育可生育两个子女”政策期间,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了一个子女,共有两个子女,将不可在享受该福利;
如果独生子女因某种原因死亡,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者领养了一个子女,也不在享受独生子女福利,如果没有生育和为领养,按照规定执行。

而对于特殊情况,如:夫妻生育了一对双胞胎,也是不能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而且再婚夫妻其中一个人如果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话,这个人可以办理光荣证,但是另外一个人是不可以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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