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具体什么时候全国推行

2024-09-03 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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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的全国推行时间可以追溯到2021年,如四川省在2021年9月29日通过了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育儿假的规定,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的育儿假政策是在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而宁夏回族自治区在2019年11月开始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中首次提出了夫妻共同育儿假的概念。因此,可以认为育儿假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始于2021年。

在当地实施日之前子女已满3周岁的,不享受当年的育儿假。育儿假中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理论上育儿假可休4次,但最后一次须在子女满36个月(含)内休完,子女年龄超过36个月后就不再享受。
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累计10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所以,育儿假与公休假属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包含关系,不与公休假抵扣。企业职工根据所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后,可享受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零至三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该《条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3月,福建省人大表决通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2020年3月广东发布育儿假相关规定

2020年3月,广东省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

2020年7月,辽宁公布《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以上就是已经实行育儿假的地方,地区不同政策会有所不同,虽然目前育儿假尚未全国推行,但相信以后会有更好的政策,国家也会越来越重视优生优育,我们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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